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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保证金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忻财购〔2021〕17号

  时间:2021-09-07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保证金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晋财购〔202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政府采购保证金专项清理工作安排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清理范围:

  时间节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15日

  实施主体:全市各级涉及政府采购的预算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在此期间因机构改革原单位撤、并、转的由新单位负责清理工作。

  各预算单位在此期间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已缴纳投标或履约保证金但未退还的,均在此次清理范围内。

  预算单位承担此次清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对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进行清理,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已收缴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且未退还的,应要求其提供相关情况,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不得拒绝。

  二、实施方法及步骤

  (一)单位自查(9月1日至9月10日)

  各实施主体对本单位在上述期间采购项目已收缴但未退还的各类保证金进行自查,对未退还的保证金填写《保证金专项清理排查表》(见附表),并注明未退还原因。各级预算主管部门汇总本部门所属单位情况于9月15日前报本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汇总本级情况后于9月20日前报忻州市财政局。

  (二)清理整改(9月11日—9月30日)

  各实施主体针对排查出来未退还保证金的情况,逐一核实,分类处理。属于预算单位自身问题的要立即退还;属于供应商问题的要协助供应商解决问题,及时退还;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未退还的,要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化解矛盾,必要时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因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违法违规问题导致不予退还保证金的,由采购人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上缴同级国库。在清理过程中遇到难点及困难,请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告。

  (三)督促检查(10月8日—10月20日)

  本次清理活动设置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实施主体要在10月1日前将本单位排查出来未退还保证金的情况全部清理完毕,10月8日起各级财政部门将对本次清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10月20日前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将专项清理情况报忻州市财政局。

  三、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此次保证金专项清理工作是我省政府采购领域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预算单位要充分认识该举措对维护合法供应商的正当权益,缓解供应商资金压力的重要意义。

  (二)落实责任。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次专项清理工作,做到全面清理,一项不落。各预算单位要对排查出来的未退还保证金的项目建立台账,挂号销账,直至全部清零。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规收取、挪用、截留、逾期退还保证金的行为。当预算单位或代理机构有多次或一次较长时间未退还保证金的情形时,监管部门可通过约谈、暂停系统操作权限等方式督促当事人及时退还保证金,并将应退未退还保证金的情况纳入系统诚信记录。

  四、说明

  上缴国库方式:由采购人采取就地缴库方式填列《一般缴款书》缴入国库,备注栏填写“保证金清理”,政府收入分类科目列“1039999其他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复印件报同级财政部门。

  举报电话:0350-3031554

  举报邮箱:xzzfcg3031554@163.com

  附件:政府采购保证金专项清理排查表

  忻州市财政局 

  2021831 

附件:
  1、附件:政府采购保证金专项清理排查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