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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政府采购领域排查妨碍公平竞争行为长效机制的通知

忻财购〔2024〕5号

  时间:2024-03-25        大    中    小     

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快融入和服务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推动我市政府采购政策更加完善,制度机制更加健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更加优化,尽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格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主体责任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原则,各预算单位每年对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一次排查清理。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实施部门或者牵头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排查清理重点

  (一)本单位制定的现行相关制度文件。排查涉及经营主体政府采购活动的各类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等是否存在制约统一大市场的行为做法。

  (二)本年度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重点排查采购文件中是否存在强制企业设立本地分支机构,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或外地企业设置排他性、歧视性条款等各类隐形门槛、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以及排斥潜在投标人等内容,是否存在倾斜照顾本地企业行为等。

  三、建立妨碍公平竞争长效机制

  (一)建立定期排查清理工作机制。市级各预算单位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每年年底将排查清理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每月对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全过程线上监管,每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行为专项清理工作。

  (二)建立整改落实工作机制。各预算单位对本单位制定的现行相关制度文件,本年度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排查清理出的妨碍公平竞争行为,应当及时修订完善或者予以废止;财政部门对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评价)、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和社会代理机构监督评价中发现的,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违法设定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行为,及时进行工作提醒,下发整改通知,视违规情节,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并及时将处理处罚结果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开。

  (三)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各预算单位确定一名政府采购联络员,负责与财政部门的日常联络,财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政采云线上监管并加强与预算单位的沟通和协调。

  (四)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各预算单位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忻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要求,在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前,对公告、文件的条款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确保条件设置合理,消除妨碍公平竞争行为。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或者经审查认为具有排他性、歧视性条款等行为的,不得颁布实施。对落实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不认真不负责,存在故意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情形而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分别承担主体责任和连带责任。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其进行处理处罚。对拒不整改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开展信用联合惩戒。

  附件:妨碍公平竞争排查清理事项清单

                                 忻州市财政局

                                2024年3月6日

附件:
  1、附件:妨碍公平竞争排查清理事项清单.doc
  2、忻财购〔2024〕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