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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忻财购〔2024〕6号

  时间:2024-03-25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全面规范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行为,推动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提质增效,现将做好2024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政府采购总体情况

  2023年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在各县(市、区)财政局,各级预算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在落实政策、制度创新、政策宣传、采购活动执行、地方信息系统数据填报、监督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及乡村产业振兴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效。从2023年省厅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综合考评情况看,我市整体情况较好。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环节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需在2024年重点关注并加以改正。一是意向公开不足30日或紧急采购项目较多,涉及649个项目(不足30日445个,紧急采购204个),占采购项目总数的44%;二是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采购人未在30日内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超过30日,涉及433个项目(超过30日签订合同项目387个,30日内未签订合同项目46个),占采购项目总数的29%;三是采购人未按规定支付专家评审报酬,专家评审费由代理机构或中标供应商支付,省厅抽查20个项目,有17个项目的专家评审费用支付不符合规定,占抽查项目的85%;四是代理机构保证金退还不及时或线上流程未完成;五是采购人收到商品后长时间不验收,达到付款条件后长时间不履行付款义务。

  二、2024年工作安排

  2024年,忻州市财政局将严格落实省市财政工作会议工作要求,紧贴“资产盘活年”“绩效提升年”两年行动部署,全面执行政采政策,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监管机制,持续优化政府采购管理和服务方式,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提质增效,助力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再升级,主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一)以政府采购宣传月为切入点,抓好政采问题整改,力求争先进位工作取得新成绩

  1.加强政采政策宣传。开展政府采购宣传月活动。聚焦政府采购政策,营商环境考评反馈问题专题分析,高频问题解答,采购当事人座谈调研等内容,着力提升政策理论水平,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创新业务培训方式。针对市本级预算单位多,人员变化大等特点,将采取“小灵准”的方式进行政采业务培训。即:根据主管部门需求,采取小范围培训;科学统筹培训计划,通过送上门或请进来实现灵活培训;搞好培训需求调查,对单位进行精准培训,破解政府采购业务培训针对性不强问题。

  3.紧盯反馈问题整改。针对省厅考评反馈问题,狠抓整改落实,补短强基,举一反三,完善高频问题制度机制,减少类似问题的发生,起到整改一个问题,完善一类制度的作用。

  (二)以务实创新为发力点,抓好政府采购监管服务,力求制度体系建设取得新成效

  1.完善工作机制。一是优化监管方式。通过日常线上监管、季度抽查、年度专项检查、年终综合评价、政府采购考评+绩效管理等方式,加大对采购当事人的监管力度,清除和纠正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依法平等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营造“信息透明、市场开放、参与便捷”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不断提升法治保障能力。二是建立排查妨碍公平竞争行为长效机制。做好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政采工作,定期清理设置排他性、歧视性条款等各类隐形门槛、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以及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行为,消除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行为,为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奠定坚实基础。三是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各预算单位确定一名政府采购联络员,负责与财政部门的日常联络,财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政采云线上监管并加强与预算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四是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预算单位严格落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忻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要求,简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在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前,对公告、文件的条款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确保条件设置合理。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或者经审查认为具有排他性、歧视性条款等行为的,不得颁布实施。

  2.加大信息公开,提升政采透明度。一是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明确采购主体各方责任,建立完善框架协议采购执行机制,推动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更加优化,使用更加便捷。二是完善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开。对项目采购采用最低价评标(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对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3.坚持依法行政,优化办事流程。

  一是完成省厅组织的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工作。2024年4月10日前,按照省厅要求完成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现场检查阶段和处理处罚阶段的工作。二是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市级2024年2月底前完成采购人政府采购考核评价重点抽查和形成评价结果阶段的工作;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每月定期开展意向公开、合同签订、保证金退还、采购人支付专家评审费用情况监管工作;市级组织县级财政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工作,主要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务信息项目重点检查);市级8--9月份对集中采购机构上年度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县级参照市级执行);市级12月份开展采购人(行政、文旅、政法口)政府采购考核评价工作。 三是简化政府采购内部审核流程。持续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度,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纸质材料,最大限度简化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和形式要求。

  (三)以提高执行力为落脚点,抓好政采政策落地生效,力求政策效应发挥取得新突破

  1.更好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降低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市场准入门槛。运用首购、订购政策支持创新产品,鼓励采购人通过网上商城直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创新产品;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力度。采用预留份额、价格扣除、评审优惠等手段,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一是支持绿色发展。引导各预算单位执行国家相关绿色标准,推动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绿色产品和相关绿色服务、绿色基础设施应用。对同时符合绿色发展或者创新发展政府采购政策的中小企业,采用阶梯递增的方式给予更大幅度的评审优惠支持,递增幅度不得低于可增长幅度的25%。二是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4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整体预留、设置预留采购包、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合同等形式明确预留份额的具体金额。确保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占全年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比例达到40%。各采购单位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要在采购需求编制审查中予以明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的价格评审。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为20%,特殊情况不低于15%;采用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采购合同的,评审优惠幅度为6%,特殊情况不低于5%;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为5%,采用联合体或分包采购合同的,评审优惠幅度为2%。

  2.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一是免收采购文件费用。供应商免费下载采购文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另外收取采购文件费用,也不得收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其它费用。二是规范保证金管理。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的政府采购项目全部取消“投标保证金”,免收或降低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市场状况、企业信用等免收或按比例少收保证金。确需收取的,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鼓励采用保函形式缴纳。

  3.加大消费力度,助力乡村振兴。做好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是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压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不低于年度食堂食材采购总额的15%填报预留份额,所有在“832”平台预留采购份额的单位,2024年11月30日前务必完结所有采购订单(食堂采购、工会采购、其他采购)交易,做到货款两清。

  附件:2024年政府采购提升工作要求告知书

                          忻州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2日

附件:
  1、附件:2024年政府采购提升工作要求告知书.doc
  2、忻财购〔2024〕6号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