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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

忻财购诉决〔2024〕6号

  时间:2024-07-01        大    中    小     

  一、相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投诉人:忻州市忻府区四通印业

  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胜利路120号

  被投诉人:忻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忻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忻州市忻府区雁门大道南街市政务服务中心东楼

  相关供应商1:河曲县正佳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益民南路127号

  相关供应商2:五台县百科星电脑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五台县东冶镇

  相关供应商3:山西运政印刷厂

  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小沟坡东街12号

  相关供应商4:代县启帆广告部

  地址:山西省忻州市代县上馆镇光明嘉苑6号商铺

  二、投诉事项及处理决定

  2024年5月16日,我局收到忻州市忻府区四通印业(以下简称投诉人)针对2024年度忻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市县区域联动)项目(项目编号:K1409010002024000004)包3(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书。经审查,本局依法受理了该投诉,受理后对忻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忻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相关供应商发出投诉书副本及投诉书答复通知书,查阅了相关实证资料,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就审查情况说明并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采购包3中标(成交)结果最底价提出质疑。

  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包括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对于不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以及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的项目,应当采用价格优先法。价格优先法是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按照响应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经审查,本项目采用的入围评审方法为价格优先法,该评审方法符合规定。

  相关供应商河曲县正佳广告有限公司称:其对折扣率理解错误,将30%错填成70%,由于成本品控问题,不能履约。

  相关供应商五台县百科星电脑有限公司称:其对入围最高折扣率理解不足,但70%的折扣价仍然低于其成本。纸张进价0.0294元/张,(对于)公文印刷类稿纸,耗材、粉、机器损耗、套红费成本0.025元/张,合计0.0544元/张(低于其所报协议折扣率对应价格0.06元/张)。(对于)资料汇编类,耗材、粉、机器损耗成本0.005元/张,50张×0.0344元/张=1.72元(低于其所报协议折扣率对应价格1.8元)。房和人工都是其自己的。

  相关供应商山西运政印刷厂称:其投标报价(协议折扣率为65%)是根据市场价格和本项目的具体要求以及其生产能力综合考虑报价的。其纸张进价远比0.035元/张低,其企业具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成熟的工艺流程,具有数字化、连锁化和智能化平台,采用合板化印刷,大幅降低了生产成本以及耗材损耗,耗材、粉、机器损耗成本远比0.02元/张低,套红费远比0.02元/张低。其具有属于自己独立产权的厂区、厂房和办公场所。

  相关供应商代县启帆广告部称:(对于)公文印刷类稿纸,其入围折扣率为65%,折后价格为0.07元/页,纸张进价0.028元/张,耗材、粉、机器损耗成本0.01元/张,合计0.038元/页,并未低于成本价。(对于)资料汇编类,其入围折扣率为65%,折后价格为2.1元,纸张进价0.028元/张,耗材、粉、机器损耗成本0.01元/张,50张纸×0.038元/张=1.9元,并未低于成本价。房租一年五万元。

  经审查,相关供应商河曲县正佳广告有限公司、五台县百科星电脑有限公司、山西运政印刷厂、代县启帆广告部均通过符合性审查。本项目是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价格优先法确定入围供应商的。五台县百科星电脑有限公司、山西运政印刷厂、代县启帆广告部的投诉答复均对其所报协议折扣率对应价格的合理性进行了说明,表明其可按照其所报协议折扣率对应价格履约。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但是,审查中发现河曲县正佳广告有限公司对折扣率理解错误,将折扣率30%错填成70%,不能履约。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忻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忻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解除与河曲县正佳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河曲县正佳广告有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忻州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7日

附件:
  1、附件:送达回证.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