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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实施方案

  时间:2020-09-30        大    中    小     

  忻州市财政局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通知》(晋政发【2019】1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9号)、《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忻商改组办发【2020】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开展对从事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检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市场监管理念和方式的重大创新,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各行政执法人员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统筹协调,严格执行抽查事项清单,稳步有序推进本地区、本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将部门联合抽查成为各地部门间协同监管的主要方式,实现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

  二、工作目标、具体检查方案

  (一)检查内容:

  市财政局检查内容:对从事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检查:(1)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的行政检查;(2)对各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检查;(3)对中介机构是否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检查。

  市监管局检查内容:

  1、登记事项检查事项:(1)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2)名称规范使用情况;(3)经营(驻在)期限;(4)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5)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6)注册资本实缴情况;(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8)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

  2、公示信息检查事项:(一)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事项:(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二)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事项:确认企业是否将下列信息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准确向社会公示。(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检查时间:抽查起止时间为2020年8月1日-2020年9月30日开展。

  (三)检查方式: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市财政局、市监管局联合抽查检查,抽查频次不低于30%;抽查1次,抽查对象范围为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对象为系统随机抽取、执法人员为系统随机匹配,采取合理的方式实施抽查检查。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一)市财政局依据:

  对从事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检查依据为以下:

  (1)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的行政检查依据为以下:《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修改) 第3、17、26、27

  (2)对各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检查依据为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改)第36

  (3)对中介机构是否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检查依据为以下:《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2、3、6,《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2011修订)第32。

  (二)市市场监管局依据:

  登记事项类检查依据为以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9、26、27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3、65、66、68、71、72、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9、40、43、44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38、53、54、57、58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5、33、34、37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8、40、41、42、43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2、23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27、28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16、18、19、35、36、37、38

  《电子商务法》第15、

  《合伙企业法》第93、94、95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9、40、

  《公司法》第198、200、211、

  公示信息类检查依据为以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3、8、9、10、11、12、15、17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10、12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4、6、7、8、9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6、11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5、8

  四、工作要求

  执法人员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抽查检查任务,汇总有关工作情况、如实填报有关报表,并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影像资料等,按时向法规税政科报送,法规税政科和市场局将检查结果按检查内容分别向社会公示。

   忻州市财政局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9日

附件:
  1、双随机检查表.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