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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忻财购〔2019〕12号

  时间:2019-11-26        大    中    小     

  投诉人:河北天翔印刷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龙华新开街东、政府街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贾春振

  联系电话:17631816810

  被投诉人:忻州日报社

  地址:长征西街31号

  联系电话:18903506080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忻州日报社委托忻州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宣传画册》印刷服务项目(招标编号:[2019-032]J13-C13)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局提起投诉,本局受理后,依法通知采购人暂停了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请求忻州市财政局详细调查此次项目目的性、流通性、印刷完毕后去向,以及其中标单位是否对于资质造假及专家小组专业化能力的评定。

  本局受理后,向被投诉人忻州日报社送达了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向本局提交了书面说明,本局依法向相关当事人调查询问,依据法律规定就双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书面审理。

  二、审查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本局对投诉书中超出质疑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事项以外的事项不予受理。经对投诉人相关投诉事项进行审查,结果如下:

  (一)关于“采购人提高资质条件”

  经审查,忻州日报社补充公告中明确表明“本次竞争性谈判所涉及的《宜居忻州心灵之舟》、《秀容书院》均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未见其明显超出范围提高资质条件的行为,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其中标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经审查,中标单位忻州市金鼎彩印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内资、其他印刷品的印刷”,非出版物印刷企业,不能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故该投诉事项成立。

  (三)关于“专家小组专业化技术能力是否达标,是否与中标单位勾结”。

  经审查,投诉人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内容不符,不予受理。

  综上,忻州市财政局作出决定如下:

  被投诉人忻州日报社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撤销合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或山西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忻州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