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03 大 中 小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称:忻州市财政局 联系方式:0350-3032140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证明文件
(二)证明用途
对办理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重大转让事项初审的证明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财政部令第54号)第十五条(五)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证明文件;
(四)证明的内容
证明是否属于国有资产产权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中国(山西)信用信息,失信联合惩戒;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财政部令第54号)
第五十一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转让方立即中止或者终止资产转让活动:(三)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六)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资产转让协议签订的;
第五十四条产权交易机构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财政部门可以停止其从事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业务,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产权交易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证明的文件,证号、编号:_______
企业地址:___________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