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03 大 中 小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称:忻州市财政局 联系方式:0350-3046121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
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证明用途
对办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证明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
第三十五条 新设立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2.出资人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事业单位直接投资设立企业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批准的对外投资批复文件;
4.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企业章 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证明的内容
证明是否符合办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中国(山西)信用信息,失信联合惩戒;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而不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或在办理产权登记事项时提供虚假信息等,导致《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或《企业产权登记证》登录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事业单位或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为企业出具虚假审计、验资报告或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证号:_______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
《企业产权登记证》证号:_________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________
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证号:_________
企业地址:___________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