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13 大 中 小 来源:法制税政科
忻州市职业技术学院:
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市县财政部门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晋财监[2017]13号)要求,我局组成检查组于2016年7月25日至8月15日对你单位2016年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将我局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通知如下:
一、检查结论和行政处罚决定
(一)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你单位2016年从“其他资金”中支出值班补助6619.55元(发放金额按《劳动法》执行,加班1.5倍、周末2倍、法定节假日3倍),其中:
1、2016年8月份56号凭证支2016年院办春节、五一值班补助4433元(春节值班18人,五一值班13人)。
2、2016年10月54号凭证支2016年院办国庆加班补助2186.55元(16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并对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会计核算不实
1、资产不实
截止2016年底,你单位基建工程、供暖设施、透视室、图书馆、医护中心均已投入使用,尚未按规定转入固定资产,涉及金额合计44551738.56元,其中:
(1)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年初余额7762420.07元(借),本年新增6000000元,期末余额13762420.07元。
(2)在建工程-供暖设施:年初余额500000元,期末余额500000元。
(3)在建工程-透视室-工程款:年初余额904357.28元,期末余额904357.28元。
(4)在建工程-图书馆:年初余额20052324.7元,本年发生41495元,期末余额20093819.70元。
(5)在建工程-医护中心:年初余额8527996.5元,本年发生763145.01元,期末余额9291141.51元。
2、支出不实
你单位2016年支出不实累计金额553077.24元,其中:
(1)2016年1-12月份代收水费6363.3元(其中:代收公寓楼洗衣房水费4257.30元、山西金辰机械有限公司水费1193元、恒义驾校水费684元、华盛服装厂水费55元、体检中心水费174元),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未做支出,单位当年应缴水费44049.40元,全部从财政补助收入或教育事业收入中列支,形成当年支出虚增6363.3元。
“其他应付款”—代收水费:年初余额18256.40元,期末余额24619.7元,截止2016年底支出累计虚增24619.7元。
(2)2016年1-12月份代收电费385172元(其中:代收忻州联通电费41277元、学生公寓楼洗衣房电费3806元、恒义驾校电费4721元、太原福祥申科电费19800元、中国电信电费2187元、太原华盛服装厂电费5385元、山西金辰机械有限公司电费10920元、联通无线网电费28176元、忻州移动电费111733元、地下摊点电费13223元、地下室通道3号小吃部电费3000元、铁塔公司电费133451元、体检中心电费7493元),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当年单位从财政补助收入或教育事业收入中列支电费1215773.69元,从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列支电费275949.27元、余款109222.73元未做支出,形成支出虚增109222.73元。
“其他应付款”—代收电费:年初余额390184.81元,期末余额499407.54元,截止2016年12月底支出累计虚增499407.54元。
(3)2016年1-12月份代收天然气费30164元(其中:代收澡堂14164元、食堂小吃部16000元),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当年单位从财政补助收入或教育事业收入中列支天然气费2781000元,从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列支食堂天然气费54200元。
“其他应付款”—代收天然气费:年初余额44086元,期末余额29050元,截止2016年底支出累计虚增2905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二条、《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二十九条以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理。
3、负债不实
忻州职业技术学院(甲方)与恒义驾校(乙方)于2011年4月26日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双方确定经营期限为12年(合同第十条)。训练场地管理费的交纳采用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方式,年上交管理费为100000元,乙方在每年新的经营年度的第一个月内交清,不得拖延和拖欠(合同第十一条)。截止2017年8月10日,甲方未按合同要求向乙方收取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的训练场地管理费100000元,形成负债虚减1000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款第六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欠缴税费591537.04元
1、2016年1-12月份共计提个人所得税732501.15元,上缴197348.68元,当年欠缴个人所得税535152.47元。
截止2016年12月底,应缴个人所得税年初余额45720.37元,期末余额580872.84元,累计欠缴个人所得税580872.84元。
2、2016年应缴税费年初余额10664.2元,期末余额10664.2元,累计欠缴税费10664.2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建议你单位及时补缴所欠税款。
(四)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
你单位2016年11月份85号凭证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5000元,在“后勤保障支出—维修费”科目中核算,此事项应在“其他支出”科目中核算。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八十八条规定,要求你单位限期建立健全财务处理程序制度。
(五)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1、你单位2016年1月份72号凭证支秋季学生书款10287.9元,后附原始凭证无购书清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理。
(六)学院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未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1、忻州职业技术学院(甲方)与恒义驾校(乙方)于2011年4月26日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双方确定经营期限为12年(合同第十条),每年训练场地管理费100000元。
2、忻州职业技术学院(甲方)与五寨县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乙方)于2012年7月2日签订委托经营协议书,经营模式为:从2012年7月1日起,乙方经营甲方两灶、一市模式变更为甲方委托经营,乙方投入甲方的600万元改为风险抵押金。乙方每年向甲方上交20万元管理费用,甲方视乙方经营情况,每年核减乙方不低于20万元的风险抵押金。经营期限:乙方经营甲方两灶、一市、期限不固定,甲方视乙方经营管理状况,在乙方提前一年告知的情况下,可变更或调整委托人。甲方负责对餐厅的水、暖、电、气、窗、墙、音响、电视及配电室等基础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乙方负责库房、操作间、餐厅桌椅、卫生售饭台以内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甲方免收教工灶、学生灶、超市正常的水、暖、电气门费用。甲方参与采购原材料,监督货源质量和价格。乙方保证原材料(包括米、面、油、肉和调味品等)实行集中采供,每批次食品都要索票。
3、忻州职业技术学院(甲方)与忻州开发区仁通教学设备经贸公司(乙方)于2010年12月26日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项目内容:乙方自愿投资改善甲方四号楼西区学生公寓设施条件,改善后,一层为旅游专业实训基地(29间),二至五层为高级公寓(155间)二至五层面向全院学生服务;管理期2011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管理模式:甲方由后勤服务中心作为专门监管机构,全权全程监管,乙方人事财务独立,全权负责管理范围内公寓的维修和管理,及住宿人员的安全、生活等事宜;实训基地和高级公寓的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甲、乙方分别收取50%,期满后所有财产归甲方所有。
2015年5月12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条款:一是自2015年7月起,4号楼西区学生公寓由甲方统一管理,与其他学生公寓一致。二是4号公寓楼作为乙方投资设备完善的高级公寓,执行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甲方按照普通公寓标准每生年收取600元,其余增值部分,由乙方收取,用于抵顶乙方的投资。此协议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4、忻州职业技术学院(甲方)与忻州市健康体检站(秦杰)与2007年12月25日签订协议书,合作方式及期限:甲方提供实训大楼二层南面和东面约1600平方米的房屋使用权,供乙方使用。乙方作为甲方护理系、医学系学生的实习实训基地,必须保证学生实习实训课时,除此之外,在教师指导下,由学院实习学生对甲方教职工,按照规定标准,进行体检实践,作为学生毕业前的一项必须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合作期限为19年(2008年1月1日到2026年12月31日),乙方免费为甲方师生提供教学所需的实习、训练等。
2014年12月8日甲乙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甲方为乙方加装水表,运行1-2个月,测算出每个月的水费,然后,乙方补交已履行协议期内的全部水费。以后,每月按抄表数向甲方交纳水费。缩短合同期限,由2008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变更为200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缩短四年,合同期限变更为15年。
以上1-4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均未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上述行为违反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你单位尽快补办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报批手续。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100000元应缴国库款上缴到忻州市财政代收罚没款专户(收款单位:忻州市收费管理局;开户行:忻府区农行;账号:680001040003829;用途:应缴国库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财政厅或者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五、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本决定书由忻州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监督执行。
附:送达回证
忻州市财政局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