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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忻财监罚决〔2017〕1号

忻财监罚决〔2017〕1号

  时间:2017-10-13        大    中    小      来源:法制税政科

  保德县广播电视台:

  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市县财政部门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晋财监[2017]13号)要求,我局组成检查组于2016年6月19日至23日对你单位2016年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同时延伸检查了保德县广电网络有限公司2016年会计账簿。现将我局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通知如下:

  一、检查结论和行政处罚决定

  (一)截留、挪用财政收入

  你单位2016年“应缴财政专户”年初余额173351.54元,年末余额173351.54元,经核实,银行账户无此笔款项(截留、挪用时间为2012年以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六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并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会计核算不实

  1、支出虚增719798元

  你单位2016年事业支出(1—12份工资)中重复记录“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共多记719798元,形成支出多记719798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理。

  2、你单位下属企业保德县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2016年购入办公设备金额合计6200元,所购设备只做了“管理费用”支出,未记固定资产,形成资产虚减6200元。

  3、你单位下属企业保德县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2016年收视费总收入2900485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2416345元、其他收入484140元),经核实,应缴税款为84480.15元,实际收入为2816004.85元,形成收入虚增84480.15元。

  上述2至3项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理。

  (三)广告收入未纳入单位账簿统一核算

  你单位2016年广告收入合计32913元,其中:用自制收据收取广告费31798元(22张票据)用“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1115元(2张票据),所收广告费分三笔用现金的方式上缴到县收费管理局汇缴专户,此项经济业务未在单位账簿上登记核算。

  上述行为违反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三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理。

  (四)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不相符

  1、你单位2016年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10343212.78元,总分类账固定资产金额10655868.48元,总分类账报比报表多312655.7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六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理。

  2、财务报告不真实

  你单位2016年提供的财务报表与总分类账中部分科目金额不一致

  (1)资产类

  银行存款:总分类账金额3115.19元,会计报表金额183263元。

  其他应收款:总分类账金额146366.77元,会计报表金额0元。

  (2)负债类

  应缴财政专户(应缴国库款):总分类账金额173351.54元,会计报表金额0元。

  其他应收款:总分类账金额1046253.92元,会计报表金额0元。

  (3)净资产类

  财政补助结余:总分类账金额-1070123.5元,会计报表金额0元。

  事业基金:总分类账金额0元,会计报表金额183263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六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理。

  (五)证证不符

  你单位2016年10月份5号凭证通过零余额账户支付办公费4800元,县财政批复支付金额为7800元(其中:办公费4800元,委托业务费3000元),单位记账凭证支出少记3000元,形成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不相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关规定,要求你单位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

  (六)未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1、你单位“其他应付款”历年累计1046253.92元(2012年以前年度发生的经济业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的规定。

  2、你单位“其他应收款”历年累计146366.77元(2012年以前年度发生的经济业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资产类--其他应付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责令你单位对应收款、应付款项进行核实,核定后进行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对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七)登记的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你单位2016年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未按规定逐日结出余额。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173351.54元应缴财政款上缴到保德县财政局(收款单位:保德县财政局预算内存款;开户行:国家金库保德县支库;账号:040913000004271001;用途:应缴国库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财政厅或者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五、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本决定书由忻州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监督执行。

  附:送达回证

  忻州市财政局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