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13 大 中 小 来源:法制税政科
五台县国土资源局:
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市县财政部门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晋财监[2017]13号)要求,我局组成检查组于2016年8月21日至25日对你单位2016年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同时延伸检查了11个下属单位2016年的会计账簿,分别为:五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五台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山西省五台县黄金公司,五台县国土资源局白家庄中心所、台城中心所、耿镇中心所、台怀中心所、石咀中心所、茹村所、东冶中心所、建安中心所。现将我局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通知如下:
一、检查结论和行政处罚决定
(一)会计核算不实
1、资产不实
(1)你单位2016年购办公设备金额合计104983元(其中:2016年1月份24号凭证购办公桌椅3张金额2340元、购1.6米写字台1张金额1200元;2月份12号凭证购一体机电脑1台4600元;3月份1号凭证购佳能相机2台7343元;6月份24号凭证购一体机2台8400元、打印机1台1800元;9月份19号、21号凭证购密集柜73节73000元;12月份5号凭证购装订机1台1700元、22号凭证购财务软件1套4600元),所购设备只做了经费支出,未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形成资产虚减104983.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理。
(2)你单位下属4个中心所2016年购入办公设备金额合计12675元(其中:石咀中心所购打印一体机1台金额2045元;台怀中心所购电脑1台金额3800元、购打印机2台金额2600元;建安中心所购冰箱1台金额2900元;台城中心所购相机1台金额1330元)所购设备中做了事业支出,未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形成资产虚减12675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理。
2、支出不实
你单位茹村所和7个中心所会计账簿上无车辆登记,2016年下属茹村所和7个中心所在其账簿上共列支燃油费合计143321元(其中:白家庄中心所列支31860元、台城中心所列支10935元、耿镇中心所列支28641元、石咀中心所列支10685元、茹村所列支27950元、东冶中心所列支18250元、建安中心所列支15000元),形成虚列支出143321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下属茹村所和7个中心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理。
3、负债不实
你单位2016年“应缴财政款—管理费”年末余额1719378.00元,应缴未缴财政,形成负债虚增1719378.00元。
4、收入不实
你单位2016年“其他收入—利息收入”合计172829.38元,年末收入转结余172829.38元,未按规定上缴财政,形成收入虚增172829.38元。
上述2-3行为违反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并对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未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1、2016年“其他应收款”16笔合计金额8,381,153.77元。
2、2016年“其他应付款”70笔合计金额39,082,827.56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七条以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根据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责令你单位对应收款、应付款项进行核实,核定后进行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对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三)大额现金支付
1、你单位石咀中心所2016年1月份现金支付鸡蛋、肉、蔬菜等款12500元。
2、你单位台城中心所2016年6月份现金支付电脑耗材款358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以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之规定,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二十条之规定,建议你下属单位石咀中心所、台城中心所停止违法活动。
(四)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
1、你单位2016年工资发放均在“经费支出”科目中核算,如:10月份3号凭证发十月份工资 ,在经费支出科目中核算,借 经费支出—工资 贷银行存款和其他应付款(公积金、养老金、医保金我、失业金)。
按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津贴补贴等薪酬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代扣代缴的金额,借 “应付职工薪酬”,贷记 “其他应付款”;缴纳单位为职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2016年向所属单位拨出的工作经费均在“经费支出”科目中核算,按规定应在“拨出经费”科目中核算。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八十八条规定,要求你单位限期建立健全财务处理程序制度。
(五)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1、你单位2016年2月份4号凭证支办公费2068元,11号凭证支办公费17169元,后附原始凭证无办公耗材明细清单。
2、你单位2016年12月份44号凭证:经费支出—办公费6100元,取得凭证后未附明细清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理。
(六)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1、你单位2016年“现金日记账”结转下页时未结出本页合计数;摘要栏内未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无本月累计数和本年累计数。
2、你单位2016年“银行存款日记账” 结转下页时未结出本页合计数;摘要栏内未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基础规范》第六十条第八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应缴国库款合计1892207.38元(其中:应缴财政款—管理费1719378.00元;其他收入—利息收入172829.38元)上缴到五台县财政局(收款单位:五台县财政局财政预算内存款;开户行:国家金库五台县支库;账号:040903000004271001;用途:应缴国库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财政厅或者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五、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本决定书由忻州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监督执行。
附:送达回证
忻州市财政局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