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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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制度,我局建立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政府采购行政监督
二、行政监督对象
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主要包括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
三、行政监督职责与依据
(一)《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四)《忻州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忻办字〔2022〕67号)明确:政府采购管理科负责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对市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组织开展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处理采购投诉举报,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
四、监督事项清单(详见附件1)
五、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采购方式确定、采购计划备案或审批、采购程序执行、合同签订与管理、履约验收及资金支付等环节进行线上跟踪监管、线下抽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对被投诉、举报的政府采购项目,对纪检、审计等移送的政府采购项目,收到重大舆情或反映政府采购项目的热点问题、涉及重大民生事项或社会公共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年度监督检查。采购人政府采购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安排在每年12月份前进行,重点抽查安排在次年3月份前进行;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的8--9月份进行;社会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按省厅统一安排进行上下联动,对评审专家评审情况、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原则上融入以上三项年度检查中进行,不再单独安排。
六、监督检查流程
(一)检查准备阶段。财政部门按照监督检查的部署要求,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文件,组建检查工作组,确定被检查单位和检查项目,并送达检查通知书。
(二)检查实施阶段。一是单位自查。被检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整理被抽查采购项目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形成自查报告,报送本级财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二是书面审查。检查工作组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指标体系初步掌握采购项目操作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三是现场检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工作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单位现场核实情况,征求被检查单位的意见,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三)检查终结阶段。一是复查审核。组织复核人员对提交的检查报告等材料逐项进行复核,就问题认定、处理、处罚或移送建议是否可采纳做出明确结论,并说明理由。二是处理处罚。对有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三是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结果须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专栏中向社会公开。四是总结报告。县级财政部门汇总本级处理处罚结果后上报市级,市财政局汇总全市处理处罚结果信息并上报省财政厅。
七、监督检查要求
(一)提高站位。各县(市、区)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作为规范采购当事人行为,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高标准开展本地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市财政局每年对各县(市、区)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综合考评。
(二)周密组织。在进行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时,原则上一家代理机构在我市只检查一次,不进行重复检查。执法检查组人员以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为主,可配备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资质的人员,同一检查组人员不能少于2人,检查人员应遵循回避原则。
(三)依法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组人员要严格履行检查程序,准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廉洁自律。
附件:1.忻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监督事项清单
2.忻州市市直采购人政府采购考核评价表
3.忻州市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估表
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底稿
忻州市财政局
2023年8月24日
附件:
1、附件1:忻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监督事项清单.xls
2、附件2:忻州市市直采购人政府采购考核评价表.xls
3、附件3:忻州市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估表.xls
4、附件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底稿.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