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制定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其中,第十一条涉及项目储备相关规定于下达2025年资金起应用。
附件: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
2024年5月23日
附件:
1、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pdf
建议您请使用IE9以上版本浏览器,以获得最佳体验!
主办:忻州市财政局 承办:忻州市财政数据中心
晋ICP备10001943号-1 晋公网安备 14090202000011号 网站标识码: 140900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