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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印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4-02-04        大    中    小      来源:山西省财政厅

  日前,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在征求省直有关单位及各市财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印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将重点向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薄弱领域和地区倾斜,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区倾斜。 

  专项资金是指省级统筹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和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我省公共文化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中央财政实际下达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以及省级财力情况核定。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健全标准、分工负责、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重点向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薄弱领域和地区倾斜,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区倾斜。其支出范围在按照《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外,还适用于省级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稀有剧种保护、农村文化建设、文化惠民活动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实施的其他公共文化服务,引导市县建设标志性常态化文艺演出品牌和扩大文化消费。 

  此外,本办法执行期限为自印发之日起至202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