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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印发通知要求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财政票据管理使用工作

  时间:2020-02-11        大    中    小      来源:山西省财政厅

  为全面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措施,构筑群防群治严密防线,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防止交叉感染并保证各单位财政票据业务的正常开展,2月2日,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规定,从2020年2月3日起暂停财政票据领用、核销等业务的现场办理,恢复时间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通知。对已使用电子财政票据的单位,可通过省财政厅的“山西省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办理财政票据的领用、核销业务;对未启用电子财政票据单位确需到场办理的,可通过电话预约、网络联系等方式,与财政票据管理机构提前联系,并落实佩戴口罩、检测体温、登记身份信息等防疫措施,办理本单位、本部门的财政票据领用、核销业务。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财政捐赠票据的服务保障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单位,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应主动服务联系接受捐赠单位,及时汇集和研究解决其开具财政捐赠票据中出现的难点和堵点问题,依法保障其财政捐赠票据的实时供给。各接受捐赠单位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捐赠方的意愿做好各类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分发工作并向捐赠方出具财政捐赠票据,对定向捐赠的款物接收方需将定向捐赠的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留存,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通知强调,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电子化管理系统的运维和保障工作,实行全天候值班制度,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应及时报告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