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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时间:2019-11-04        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公正、廉洁、高效、文明执法,促进依法理财,切实维护财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采用一定方式,将本地区或本单位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信息主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隐私权、监督权,接受社会监督,促进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制度。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公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执法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执法科室)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职权,行使下列财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向社会公示的执法依据和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规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政府采购专家、评标委员会、虚假恶意投诉行为、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等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对财务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对企业或个人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规定进行的会计监督;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的规定进行的财政监督检查;

  (六)对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情形。

  第四条  财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执法科室需要主动公示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各执法科室应当主动公示本科室名称、执法权限、执法区域、执法人员资格、联系方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执法依据。各执法科室要结合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主动公示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标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各执法科室要主动公示具体行政执法权。

  (四)执法程序。各执法科室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步骤、执法顺序、执法时限和执法方式,结合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要求,完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体程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五)执法结果。各执法科室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必须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要全文公示。

  (六)监督举报方式。各执法科室要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

  (七)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财政执法公示方式。各执法科室要以门户网站为原则,其他公示方式为补充,主动公示相关的执法信息。

  (一)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 办公场所的电子显示屏公示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

  (二)行政执法决定文书除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外,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全文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办公场所的电子显示屏公示;

  (三)采用适当方式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等法定权利。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要在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中告知当事人如对行政执法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办公场所的电子显示屏公示接受监督举报方式;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动公示方式。

  第七条 违法监督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财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忻州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负责受理,联系电话:0350-3032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