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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忻财购〔2019〕11号

  时间:2019-11-26        大    中    小     

  投诉人:河北省石家庄皓彩印刷有限公司

  地址:建设北大街14号3-1-201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李金长

  联系电话:13113882975

  被投诉人:忻州日报社

  地址:长征西街31号

  联系电话:18903506080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忻州日报社委托忻州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宣传画册》印刷服务项目(招标编号:[2019-032]J13-C13)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局提起投诉,本局受理后,依法通知采购人暂停了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认为:公司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忻州市财政局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应有的惩罚和处置。

  本局受理后,向被投诉人忻州日报社送达了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向本局提交了书面说明,本局依法向相关当事人调查询问,依据法律规定,就双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书面审理。

  二、审查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本局对投诉书中超出质疑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事项以外的事项不予受理。经对投诉人相关投诉事项进行审查,结果如下:

  (一)关于投诉人认为忻州市金鼎彩印有限公司不具备采购人忻州日报社要求的资质条件。

  经审查,中标单位忻州市金鼎彩印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内资、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要求,内部资料印刷企业须为出版物印刷企业,忻州市金鼎彩印有限公司非出版物印刷企业,故该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人认为:忻州日报社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变相、不合理改变本次项目资质要求,限制我公司参加,使我方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已经受到了不公平对待。

  经审查,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内部资料必须在编印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投诉人为省外印刷企业,不符合采购人资质条件,故该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三)关于投诉人认为“忻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对中标供应商资格审查疏忽”。

  经审查,投诉人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符,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忻州市财政局作出决定如下:

  被投诉人忻州日报社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撤销合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或山西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忻州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