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26 大 中 小
投诉人:山西达森同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7号万邦国际5幢6层063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郝翔宇
联系电话:13133009608
被投诉人:忻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忻州市利民西街党校西院四层
联系电话:0350-3025593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组织的“忻州市第十中学多媒体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2018-065]G36-A42)”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局提起投诉,本局受理后,暂停了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请求本局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第四部分商务技术要求、第六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不合理内容予以更正,规范此项目采购活动。
本局受理后,向被投诉人以及忻州市第十中学送达了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及忻州市第十中学向本局提交了书面说明。本局依法向相关当事人调查询问,组织相关当事人进行质证,组织专家就投诉人质疑及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
二、审查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本局对投诉书中超出质疑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事项以外的事项不予受理。经对投诉人相关投诉事项进行审查,结果如下:
(一)关于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第四部分商务、技术要求,技术需求书写第1项交互智能一体机主要技术参数“系统配置:1)输入端子≥1路AV,≥1路YPbPr,≥1路TV RF。2)输出端子:≥1路同轴输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应予删除的投诉。
经审查,系统配置“AV、YPbPr、TV RF等输入端子,同轴输出端子”,有利于兼容旧设备设施,如DVD、非数字电视等。根据相关证据,满足上述系统配置的厂家在三家以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说明该设定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故该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第四部分商务、技术要求技术需求书中第2项教学白板软件主要技术参数“软件整体设计简洁、易用,支持老师个人账号注册登录使用,也可通过USB key进行身份快速识别登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应予删除的投诉。
经审查,USB key(U盾)的使用,可以确保身份认证安全性,有利于网络安全,符合国家安全要求,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根据相关证据,满足上述系统配置的厂家在三家以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说明该设定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故该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三)关于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四部分商务、技术要求”技术需求书中第5项壁挂视频展台主要技术参数“7、支持二维码扫码功能:打开扫一扫功能后,将书本上的二维码放入扫描框内即可自动扫描,并进入系统浏览器获取二维码的链接内容,帮助老师快速获取电子教学资源。”以及“第六部分评分标准及评分方法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中第三项技术部分“2)产品质量、稳定性和先进性4)为更好的贴合教学保证设备先进性,所投一体机内置非独立外扩展的摄像头,像素至少500万,支持二维码扫码识别功能,帮助用户调用在线资源。提供国家级权威机构检测报告,加盖生产厂商公章得(3分),不能提供不得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应予删除的投诉。
经审查,实际使用的教材上带有二维码,扫码可更方便获取电子课件、习题答案、实验指导等内容。故“持二维码扫码功能”应予保留。因外置独立摄像头也可完成“支持二维码扫码功能”,内置非独立外扩展的摄像头非必要,应予删除。满足上述系统配置的厂家在三家以上,投诉人称“有明显的控标嫌疑,独家指向XX品牌”,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四)关于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评分标准及评分方法综合评分办法第一项商务部分“3.投标截止日期前一年内投标人任意一次交纳了社保金的凭证复印件。养老保险(1分)、医疗保险(1分)、工伤保险(1分)、失业保险(1分),共4分。每提供一项按所设定分值得分,未提供或提供的相应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以及第六部分评分标准及评分方法综合评分办法评分细则中第三项技术部分“2产品质量、稳定性和先进性1)所投产品生产企业需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GBT 29490-2013,并获得相关证书,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加盖生产厂商公章得(3分),不能提供的不得分。2)提供厂商生产企业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I3认证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商公章得(3 分),不能提供的不得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的投诉。
因在投诉人提出质疑后,被投诉人在招标文件中对上述两项已经进行了删除处理。并发布了变更公告,故本局不再进行处理。
(五)关于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评分标准及评分方法综合评分办法评分细则中第三项“产品演示”及技术需求中第一项交互智能一体机技术参数“1)所投一体机产品支持通过前置按键一键启动录屏功能,可将屏幕中显示的课件、音频等内容与老师人声同步录制,方便制作教学视频”不合理,应予修改的投诉。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产品演示部分关于“所投一体机产品支持通过前置按键一键启动录屏功能”的要求,对其中的“一键启动录屏功能”予以保留,删除“前置按键”的要求,方便使用即可,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综上,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被投诉人忻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修改该项目的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或山西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忻州市财政局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