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忻州市财政局官方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财政专题 > 市财政权责清单公开

忻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6-12-12        大    中    小      来源:政府采购管理科

  忻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忻财购〔2016〕9号

  当事人:石家庄宇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7日,你公司代理了忻州市环保局非国控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第三方运营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CZB201505-243)。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的“在山西省从事运营工作三年证明文件,以省级环保部门签订合同之日起”,“投标人获得中国环保产业协会颁发的AAA级或以上信用等级证书”和“投标单位在投标前半年内本项目实施稳定的运营人员及运营车辆等(由忻州市环保局证明)”等,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第四款“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情形;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预算投资额的90%,否则按废标处理”,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忻州市人民政府或山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忻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忻州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