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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度预算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

忻财绩〔2020〕3号

  时间:2020-04-09        大    中    小     

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健全绩效管理常态化机制,切实增强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支出绩效意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19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绩〔2020〕4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全省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工作总结及2020年工作要求的通知》(晋财办〔2020〕15号)文件精神及市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现就开展2019年度财政支出绩效自评价工作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自评目的

  财政支出绩效自评,主要是通过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支出组织管理情况、预定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的梳理,引导预算单位加强对财政支出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自我评价,促使预算单位树立和强化“花钱必问效”的绩效理念,帮助预算单位及时总结经验、改进管理,达到促进预算单位不断提升预算绩效管理水平、持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

  二、评价范围、对象和时间安排

  (一)评价范围: 使用纳入市级预算资金的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使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及纳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的扶贫资金涉及的县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及其他组织。

  (二)评价对象:市本级预算单位及其他组织使用的2019年度全部财政性资金(包括转移支付资金及本级资金),县级使用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及纳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的扶贫资金,以及与上述资金共同投入到同一项目或政策的各级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但保密性项目资金除外。

  (三)时间安排:中央转移支付及扶贫项目自评及自评结果报告工作于4月底前完成。市本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及一般性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可于5月20日前完成。

  三、基本原则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评价对象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对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各部门和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

  (二)实现自评全覆盖。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做好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支出整体绩效自评,并对所有申报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自评(使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项目和扶贫项目无论是否申报目标,均需实施自评),市本级绩效自评覆盖率要达到100%。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组织本级使用中央转移支付及纳入扶贫资金系统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中央转移支付、扶贫资金绩效自评。县级中央转移支付和扶贫项目资金外的财政支出绩效自评由县级财政部门组织。

  (三)确保评价真实客观。绩效目标申报表是绩效自评和财政再评价的重要参考,也是实施绩效问责的主要依据,各部门要切实对照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及指标值,对应填报年度实际完成值。绩效自评要实事求是,确保数据准确、评分合理、结果客观,不得刻意抬高分数、弄虚作假。

  (四)建设长效机制。实施绩效自评是预算单位的法定职责,需要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紧密配合。各部门(单位)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内部协同,不得以任何理由将预算绩效管理指定为财务部门的独立工作。

  (五)分类实施自评。各级财政部门要先组织本级各部门完成扶贫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其次做好中央对山西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最后按要求完成本级一般性项目支出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

  四、工作流程

  2019年度市本级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预算单位均需填写《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并纂写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市本级预算单位所有项目支出及县级使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及纳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项目支出均需开展绩效自评,填报自评表并纂写自评报告。

  (一)项目支出绩效自评

  首先要进行项目梳理,形成项目清单,按扶贫资金项目、其他项目进行分类。对扶贫资金项目,首先分析其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分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整合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其他资金三类),如果项目资金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则按中央转移支付绩效自评要求进行自评,并填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对应项目绩效目标年度实际发生值后进行审核;如果项目资金来源为非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但含部分整合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则按一般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要求实施自评,并同步填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对应项目绩效年度实际发生值后进行审核,同时在自评报告中要说明整合资金来源、总额、使用绩效;如果项目资金来源全部为非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则按一般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要求实施自评。对其他项目,先分析其资金来源,若资金来源含中央转移支付,则按中央转移支付绩效自评要求进行自评;若资金来源为非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则按一般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要求实施自评(流程见附件1)。

  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自评时,若存在涉农整合情况,则该部分整合资金在该项资金收入、支出总量中进行同口径剔除,但需在自评报告中说明被整合资金总量、支出使用方向和支出金额。如整合资金被用于扶贫项目,则要在相应扶贫资金绩效自评报告中说明该整合资金来源,并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自评报告中说明的被整合资金金额、使用方向对应一致,资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此进行审核把关。

  1.中央转移支付项目支出绩效自评

  1自评对象。2019年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见附件2),以及与上述转移支付资金共同投入到同一项目或政策的地方各级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一并纳入绩效自评范围。

  2工作流程。一是资金使用单位根据随同中央财政资金下达或备案确定的2019年度转移支付绩效目标,以及省分解下达至市县的区域绩效目标,填写《转移支付区域(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附件3,以下简称《自评表》)。对于拆分为多个使用方向下达区域绩效目标的转移支付,按照下达的区域绩效目标分别填报《自评表》。二是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本级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单位填写的《自评表》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本地区各项资金汇总《自评表》,并根据汇总后的《自评表》和其他资料,参照《转移支付自评报告模板》(附件4)形成自评报告。汇总后的《自评表》和自评报告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相关业务科(股)和预算绩效管理科(股)分别审核后(市级各项目资金《自评表》、自评报告审核负责人见附件2),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及市财政局要将审核后的项目自评表和自评报告要同步抄送市财监办。

  3时间要求。全市本项工作需于4月25日前全部完成,4月30日前完成向省级报送工作。县级各部门完成时间由市级对口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县级财政部门要跟进配合。

  2.扶贫项目支出绩效自评

  1自评对象。所有纳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监管的扶贫项目资金。

  2工作流程。与一般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流程一致,但需同时填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绩效自评表相关指标年度实际发生值并审核。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相关业务科(股)室及预算绩效管理科(股)要进行审核,并督导相关单位按时保质完成此项工作。

  3时间要求。全市本项工作需于4月25日前全部完成,4月30日前完成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自评结果审核工作。县级各部门完成时间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一般项目支出绩效自评

  1自评对象。市本级除中央转移支付和纳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以外的所有项目支出。

  2工作流程。一是与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一一对应,分别填报《市本级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附件5),二是根据填报的自评表结合其他材料完成项目支出自评报告(附件6)。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相关业务科(股)室及预算绩效管理科(股)要进行审核,并督导相关单位按时保质完成此项工作。

  3时间要求。为确保按要求完成中央转移支付和扶贫资金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市本级一般性项目支出自评工作可于5月20日前完成。

  (二)市本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自评

  1.根据实际工作完成情况对照填写《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主要包括预算配置、预算执行、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职责履行、履职效益等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除专项资金以外的项目支出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

  2.结合《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及各项目支出自评结果,参考其他资料,重点围绕预算资金投入、预算执行和管理情况、实现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所制定的制度、采取的工作措施和主要工作开展情况、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及效果、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在保证有效履行单位职责中发挥的导向作用等形成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相关业务科(股)室及预算绩效管理科(股)要进行审核,并督导相关单位按时保质完成此项工作。

  3.市级主管部门整体绩效自评本年度主要完成部门本级整体绩效自评工作,也可以探索实施部门整体绩效自评,探索实施的部门整体绩效自评表、自评报告无需向财政局报送。

  4. 为确保按要求完成中央转移支付和扶贫资金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市本级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可延迟于5月20日前完成。

  以上自评表、自评报告财政局留存三份(一份由各部门对口业务管理科室留存,一份留预算绩效管理科备案,一份由预算绩效管理科送市财监办)。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绩效自评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总结经验、改进管理、开展绩效问责具有重要意义。财政部门已经将此项工作常态化,自评和财政再评价结果也正成为财政资金分配中的重要参考因素。因此,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精心设计自评方案,细化评价内容,统筹协调自评工作,圆满完成自评任务,并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自评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各级预算部门(单位)和项目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到基础工作扎实、操作程序规范、数据真实、内容完整、评价结果客观准确,工作质量要经得起检验,并努力建成绩效管理长效机制。

  (二)严格审核,确保质量。

  支出绩效自评工作是各预算单位的法定职责,受到各级人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各级财政部们将逐步向全国人大报告和向社会公开自评结果,并将自评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财政部山西监管局也将对我省各级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审核把关,做好数据汇总分析,确保自评质量,形成高质量自评报告。各级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在自评组织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要坚决杜绝代替资金使用单位自行编制《自评表》和自评报告的行为。

  (三)遵守程序,及时上报。

  1.整体支出绩效自评。

  采用统一的评价指标(附件9)填写《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参照《自评表》并按照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格式完成自评报告(附件8)。自评报告要客观、准确、全面、完整,要说明资金安排使用的具体内容、使用效果,要查摆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议。

  2.项目支出绩效自评。

  中央转移支付项目和扶贫资金自评工作按上述各自工作要求和流程进行自评。

  一般项目自评实施主体为市本级预算部门,由资金使用单位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附件10)基础上,参照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设定的个性指标(扶贫资金绩效目标个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扶贫监控系统设置的绩效目标),形成适合本单位本行业特点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完成《市本级项目支出自评表》填写,参照市本级项目自评报告参考格式(附件6)完成自评报告。

  所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中出现以下四种情况限制最高评价得分:

  1无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能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级。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设定不清晰、不完善,项目资金用途不明确的,最终评价得分不得高于80分。

  2不能按规定做到专款专用的项目(涉农整合资金除外)不能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级。项目资金使用的支出内容与项目自身无关联或关联度不强的资金支出占项目资金比重超20%以上的(含),最终评价得分不得高于80分。

  3不能按期开工用款,又不及时调整预算的项目不能评为“及格”及以上等级。项目进度不足50%,资金支付不足60%的,最终评价得分不得高于60分。

  4预算部门(单位)在2019年被审计部门认定为挪用资金、因资金使用违纪问题被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该预算部门整体评价项中资金使用合规性一项得分不得高于2分;某项目支出被认定为挪用资金、因资金使用违纪问题被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该项目评价得分财务管理不得高于4分。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资金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支出绩效自评工作,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实施绩效自评(所需资金在现有预算内解决)。为增强市本级绩效评价工作统筹,市本级预算部门(单位)计划引入第三方实施自评的部门应向市财政局报送《预算单位引入第三方实施绩效自评计划表》(附件11),明确拟评价项目、评价资金类型、评价金额、评价实施时间等内容。

  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市本级各部门(含所属单位)自评后需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自评表和自评报告(可以与中央转移支付、扶贫资金项目重合,但须满足市本级绩效自评表和自评报告格式要求):

  1当年预算安排财政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2预算指标大于50万元(含)且执行进度低于60%的项目。

  无符合以上条件的项目的部门(含所属单位),须最少向财政局上报一个项目绩效自评表和自评报告。各部门上报自评资料时要同步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自评表和自评报告。纸质报告要求签章齐全、内容完整规范,经市财政局归口部门预算管理科审核后报送至预算绩效管理科。

  4.加强结果应用

  1信息公开。除涉密信息外,市本级各预算单位要在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报送财政局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自评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可暂不公开部门整体绩效自评情况,但必须公开部门本级整体绩效自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县级绩效信息公开计划由各县财政部门制定。

  2反馈整改。各部门要及时通报项目单位绩效自评工作开展情况及绩效自评结果,将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予以反馈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落实或不到位的,应当根据实施情况建议调整或收回项目资金。

  3财政评价。各预算单位完成绩效自评后,市财政局将抽取适当数量的单位和项目进行财政再评价。再评价结果及与自评结果的对比分析报告将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人大,并予以通报,且作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依据。对自评分数和再评价分数存在明显差距的项目,相关单位须认真审视部门内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查找工作漏洞、补齐流程、夯实责任,予以整改。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按规定移交相关单位。

  4绩效考评。市本级各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和自评报告情况及公开情况将纳入2019年度市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考评范围,考核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对不按时完成绩效自评工作和不按要求公开绩效自评报告的单位,将向市委、市政府、市人、市纪委监委及审计部门、政府绩效管理部门通报,并追究其绩效管理责任。

  附件:1.  2019年度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参考流程

        2.  2019年度中央转移支付绩效自评清单

        3.  XX转移支付区域(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

        4.  XX转移支付2019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模板

        5.  预算部门(单位)项目支出自评表

        6.  预算部门(单位)项目支出自评报告模板

        7.  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8.  预算部门(单位)整体绩效自评报告模板

        9.  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参考指标

        10.部门(单位)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参考指标

        11. 预算单位引入第三方实施绩效自评计划表

  (附件电子版下载。)

  忻州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