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6-04 大 中 小
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综[2018]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忻州市财政局 忻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28日
附件:
1、晋财综[2018]20号.tif